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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5,陈胜吴广起义(1/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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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元前209年——前208年陈胜吴广起义起义。秦二世以骊山陵囚徒为军镇压起义军。

陈胜、吴广是秦朝的屯长(民兵排长),年薪200石[dn]。

秦朝时官员俸禄实行“给谷制”,用粮食通常是谷子也就是小米来结算工资。

中国在解放前后也实行过一段时间的实物制工资,称供给制,跟秦朝一样也是按小米来结算工资。那时一个教授的月薪大概是1000斤小米,科长500斤,学徒工是100斤。

秦朝的“石”既是重量单位也是容积单位。当重量单位时,根据出土的秦铜权实测,大概是30公斤。当容积单位时,按照出土的商鞅铜方升实测,大概0.2立方米。称量粮食通常是容积单位,一石能盛30斤粮食。

陈胜、吴广的年薪200石大概是6000斤粮食,折合月薪500斤,相当于解放后的科长待遇。

陈胜此人素有大志。早年种地的时候就说过“燕雀安知鸿鹄之志哉”的豪言壮语。当时一起跟他修地球的伙伴都笑话他。

公元前209年,陈胜、吴广带领一批壮丁去从阳城(河南周口)出发,去1000公里以外的渔阳(北京密云)服役。他们刚走到大泽乡(安徽宿州),赶上天降大雨,连日不绝。道路泥泞不堪,举步为艰。陈胜、吴广掐指一算,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渔阳已是不可能了。

“失期,法皆斩”。按照秦王朝的法令,误期当斩。

对于这一句现在有很大争论。有人引用出土的《秦律》说,其实误期的惩罚没那么严重,只是罚款而已。之所以要那么说,是陈胜在吓唬人,好让别人跟他一起造反。

的确,陈胜是憋着要造反,因为他有“鸿鹄之志”么。但他靠吓唬恐怕很难达到聚众造反的目的。900人呢,难保有谁知道《秦律》的相关规定。

持否定观点的人所依据的出土秦律并不是完整的秦律。秦墓出土的那些竹简是秦朝一个官员的法律条文摘抄本,并非整部秦律。

《秦律》对一般劳役是这样规定的,骂两句罚点款就完了,对于军役是不是也会如此呢?陈胜他们服的不是一般的劳役,是去“戍边”,也就是驻守边防,属于军役。军役应该按照军法处理。军法怎么处罚戍边误期不得而知,肯定比一般劳役误期要严厉得多吧?

秦朝的军法对误期是怎么规定的现在还不清楚。汉朝名将李广带军误期,使两路夹击变成孤军深入。汉武帝判他死刑。他用全部家产才买回一条命。汉律来自秦律,跟秦律大同小异。汉朝军法规定误期处死领队之人,秦朝军法大概也是这样的规定。也就是说,“失期”并非“法皆斩”而是斩领队的校尉或者陈胜吴广。“失期,法皆斩”恐怕是吓唬人。

不过胡亥修改了法律,严打违法犯罪,是不是误期皆斩也很难说。即便不砍头,死罪逃过,活罪难免。比方说流放边疆,这一辈子就回不了家了,生不如死。即便就是罚款,如果罚款数额非常高,这些人也不一定承受得了。交不上罚款的人会被卖身为奴终身服役,跟判无期徒刑没什么两样。秦朝轻罪重罚,没有能够轻松过关的便宜事。

总而言之,“失期,法皆斩”是有可能的。即使不斩也是能让人生不如死的惩罚。

既然面临可能被军法从事的后果,陈胜、吴广就开始合计活路了。

陈胜对吴广说:左右是个死,还不如反他娘的呢。陈胜的原话是:“今亡亦死,举大计亦死,等死,死国可乎”。意思是:现在逃也是死,反也是死,同样是死,为什么不为国而死呢。他所说的国当然不会是指秦国,而是刚亡不久的楚国。陈胜和吴广都是楚国人。

陈胜的想法就和刘邦不一样。陈胜戍边的前一年,刘邦押送囚徒去骊山陵修坟。途中囚徒跑了好些个,刘邦担心受罚跑进山里落草为寇。其实一般人碰到这情况都会想到跑而不是拼。跑还有活命的机会,拼几乎没有生机。个人去和整个国家机器对抗简直是开玩笑。

但陈胜有自己的想法。他说“天下苦秦久矣”。天下百姓已经无法忍受秦国的严刑酷法了。如果能把百姓发动起来,事情就好办了。

可怎么发动群众呢?一个小老百姓,没权、没钱、没势、没有知名度、没有号召力,想挑头干那么大件事,动员起那么多的人,怎么才能做得到呢?

陈胜有办法,有脑子。

第一个办法是打出扶苏和项燕的旗号。这两个人在百姓中间名声好、名气大、有号召力,并且生死不明。冒用他们的名号可以打动老百姓。我没名气可以借用别人的名气。扯虎皮做大旗。

第二个办法是利用鬼神,制造天意。那时侯人迷信,相信天意。陈胜利用这一点,设法给自己披上一件神秘的外衣。

陈胜找了一块布,用丹砂写上“陈胜王”三个字,塞进鱼肚子里面,然后设法让炊事班厨子把这条鱼买了去。厨子把开膛破肚,发现了里面的布条。于是“天意”让陈胜做王的消息就不胫而走。

陈胜又让吴广装狐狸,半夜三更在军营边上叫“大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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